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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10/20 法務公告-搬遷新廠總人數

法務公告

問:
有關舊廠關廠歇業,而另搬遷新廠;致雇主無法再申請遞補招募、重招或聘可;
另移至新廠之舊廠外國人已列計於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中,因雇主無法辦理重新招募,故須等其出國後,雇主始能就該等外國人人數申請初次招募。

答:
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已於8月11日修正實施;移至新廠之舊廠外國人將不列計於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