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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9/06 法務公告-性騷擾

法務公告

問:
照顧阿公的女看護,某日洗澡時,阿公突然要求幫他撫觸下體,女看護拒絕並告知仲介,仲介本欲帶回女看護,但女看護卻表示如果阿公承諾不再對她性騷擾,她不追究且願意繼續工作,仲介是否應使外勞簽立切結書?簽了是否有用?

答:
一、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罪,如果被害人願意原諒對方是可以和解的(性侵害是公訴罪,則不能私下和解,應報警處理)。但切結書為單方面承諾,不適用於此種雙方爭議狀況。如勞雇雙方合意和解,並願意繼續工作,仲介為第三人立場,應避免介入過深或過度偏袒一方,故請在明示勞雇雙方他們應遵守的法律規定或法律保障之權益後,令雙方依法簽立和解書(附件一),藉此釐清勞雇雙方法律上責任,更保障仲介免遭未善盡受任事務處罰情事發生。

二、由於仲介受限於就服法第40條15款所載未善盡受委任事務,導致常因雇主違法而連帶受罰,故建議在和解書上,附帶「雇主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,並應監督受照顧人或其家屬不得有違法情事發生」條款,載明仲介已對雇主再次宣導相關法令,且雇主應善盡監督照顧人及其家屬之責任(附件二),避免外勞日後又受侵害時提起告訴,仲介又無端被牽連。


附件:和解書(附件一)、和解書(附件二),請登入會員後至『書表下載』區下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