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工作小組組織簡則

  • 第一條: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四十條訂定之。
  • 第二條:本委員會定名為「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工作小組」(以下簡稱本工作小組)。
  • 第三條:本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:
    1. 為謀求會員共同權益,主動與相關機關、團體建立良好關係,俾利會 務發展。
    2. 辦理互訪、交流等活動及接待工作。
    3. 承理事長之命,代表公會對外發言。
    4. 理事會及理事長交辦案件之研究處理。
  • 第四條:本工作小組設組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。
  • 第五條:本工作小組由組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,並代表本小組 對外聯絡及協調事宜。
  • 第六條:本工作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,組員均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。
  • 第七條:本工作小組為無給職,其任期為三年,並配合當屆理監事任期 屆滿改聘,連聘者得連任之。
  • 第八條:本工作小組為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收發公文。
  • 第九條:本工作小組推行工作所需之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項目下支用。
  • 第十條:本工作小組研究發展或決議事項,均應由理事長核定或提請理 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。
  • 第十一條:本工作小組工作執行情形,應由組長於理事會開會時列席提出報告。
  • 第十二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