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訓練工作小組組織簡則

  • 第一條: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四十條訂定之。
  • 第二條:本委員會定名為「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教育訓練工作小組」(以下簡稱本工作小組)。
  • 第三條:本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:
    1. 集泰國、越南、印尼、菲律賓等主要人力輸出國相關法規政令,研 究營經對策。
    2. 各主要人力輸出國政府之勞工行政部門,建立良好關係,爭取會員 有利之經營空間。
    3. 蒐集人力輸出國人力市場相關資訊,提供會員參考運用。
    4. 協助會員處理在人力輸出國所遭遇的困難問題。
    5. 理事會及理事長交付案件之研議處理。
  • 第四條:本委員會設組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。
  • 第五條:本委員會由組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,並代表本工作小組對外聯絡及協調事宜。
  • 第六條:本工作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,委員均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  • 第七條:本工作小組為無給職,其任期為三年,並配合當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聘,連聘者得連任之。
  • 第八條:本工作小組為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收發公文。
  • 第九條:本工作小組推行工作所需之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項目下支用。
  • 第十條:本工作小組研究發展或決議事項,均應由理事長核定或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。
  • 第十一條:本工作小組工作執行情形,應由組長於理事會開會時列席提出報告。
  • 第十二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修訂時亦同。